陆勇军律师亲办案例
医疗事故再次鉴定陈述意见
来源:陆勇军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08-09
浏览量:1557

尊敬的各位专家:

   湖南龙溪律师事务所接受郭XX的监护人的委托,指派陆勇军律师作为她的代理人,我就郭XX诉湖南省XX医院再次鉴定作出如下陈述意见:

 陈述人对永州市医学会作出的永州医鉴【2012】0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不服,特申请再次鉴定。永州医鉴【2012】03号鉴定结论为:本医疗事故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,医院承担次要责任。陈述人认为湖南省XX医院应该承担本次医疗事故的全部责任。敬请各位专家怀着一颗仁慈的心,作出一个公正的鉴定。

一、刘XX在该院分娩过程:

    刘XX,25岁,因宫内妊娠41¯¹周,阴道见红伴下腹不规则胀痛9小时于2009年11月27日9时10分钟入住湖南省XX医院。入院时产科检查:宫高剑突下2横指,宫缩每20-30秒/15-20分钟,胎心134次/分。阴道检查:宫颈管已消失,宫口开大3cm,头先露,S¯¹,入院诊断:1,孕1产0宫内孕41¯¹ 活胎  临产.。具体分娩过程如下 (见分娩记录)

   2009年11月27日9时10分,医生李X对刘XX作了初步检查;

   10点钟,医生刘X在没有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对刘XX作了检查,宫口未查;

   11点钟,医生刘X在没有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对刘XX作了检查,宫口未查;

   12点40分,医生刘X在没有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对刘XX作了检查,宫口未查;

   14点,医生刘X在没有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对刘XX作了检查,宫口开大5cm

   16点,医生刘X在没有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对刘XX作了检查,宫口开大8cm

   16点50分,医生刘X在没有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对刘XX作了检查,宫口全开,X在没有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单独对刘XX进行了人工破膜;

   17点钟,医生李X开始进产房为刘XX接生;

   17点55分钟,婴儿郭XX出生,助产医生为李X,刘X,刘XX,接生医生为李英

二、该院对郭XX的出生过程及治疗过程存在如下过错:

1、该院违反《执业医师法》及其相关规定,存在超执业范围执业和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的违法行为。

    《执业医师法》第十四条规定:医师经注册后,可以在医疗、预防、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、执业类别、执业范围执业,从事相应的医疗、预防、保健业务。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,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。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: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,在医疗、预防、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。根据<卫生部、中医药局关于下发《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》的通知>即(卫医发[2001]169号)附件1中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分别有:1、内科专业 3、妇产科专业;同时规定:执业医师……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,从事执业活动。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

   该院医生刘X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是执业助理医师,执业范围是内科专业。对于刘XX的治疗和检查的执业范围应该是妇产科专业。内科专业的医生去执业妇产科肯定是超范围执业的。并且刘X作为一个执业助理医师,在没有执业医师的指导下,没有权利也没有能力单独执业。但从上午10点到17点钟这段时间,没有在任何执业医师的指导下,一直是执业助理内科医师刘X单独给刘XX做检查和治疗,甚至在1650分的时候,刘X单独做了人工破膜(见XX医院分娩记录记载)该院医生刘X的行为明显违反了《执业医师法》的规定,该院对此存在明显的过错。

2、该院违反《母婴保健法》及相关规定。

   《母婴保健法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: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、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,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,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。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:从事助产技术服务、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、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,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,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。

   该院医师刘XX(执业护士)没有考取《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书》,根本没有获得助产的资格,对她们的助产能力值得怀凝。刘XX的行为违反了《母婴保健法》和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》的规定,该院对此也存在明显的过错。

3该院B超检查存在明显差错

   2009年11月27日,刘XX住院后,在该院医生的建议下作了B超检查。B超检查描述第二行描述为:未见脐带绕颈(见超声报告单)。而该院分娩记录第2页记载胎儿窒息原因:脐带绕颈;产后诊断第二点为脐带绕颈。B超检查胎儿是否脐带绕颈应该不是很难的问题,为啥该院的B超医生检查不出来呢?如果该院B超医生检查出胎儿脐带绕颈,该院医生不可能要求刘珍艳顺产,最起码可以提示该院妇产科医生对刘XX接生时应注意哪些问题。
4、该院侵犯了刘XX的知情同意权和选择生育的权利。

    《执业医师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: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,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。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六十二条规定: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、诊断、治疗的知情权利。在实施手术、特殊检查、特殊治疗时,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。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,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。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第十一条规定: 在医疗活动中,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、医疗措施、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,及时解答其咨询;但是,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。

    由于离XX医院非常近,刘XX怀孕期间一直在跃进医院做的检查,医生一直都认为可以顺产,直到产前做的B超,仍然建议顺产,如果剖腹产的话,谁敢在这么小的医院做呀?何况刘XX的老公是正式职工,到三级医院剖腹产生小孩可以报销医药费的。郭家就在市内,离市里的三级医院10分钟车程不到。试问,如果医生建议做剖腹产,我们肯定转院呀!事后得知每个医院都有所谓的顺产指标,为了完成这个指标,医生当然一直都诱导刘XX进行顺产。而且根本就没有做出一旦出现紧急情况就做手术的准备。甚至到了17点左右,刘XX出现难产,刘XX的家属强烈要求剖腹产,该院医生以医院只有一台手术间正在手术为由,拒绝为刘XX进行剖腹产,而采取强拉硬拽的方法把小孩拉出来,最后导致郭XX臂丛神经损伤。

 5 该院医生助产时操作不当

   在小孩生不出来时不寻找原因,也不建议刘XX的家属把刘XX转到上级医院生小孩,而是在医院到处找其他没有助产资质的医生来帮忙助产。最后找来隔壁的XX(执业护士,没有助产资质)来帮忙使用蛮力挤压孕妇腹部,而接生医生使用了教科书中特别提示禁止的暴力牵拉,把小孩拉了出来,最后导致产妇会阴撕裂和小孩臂丛神经损伤。正如新生儿病历记录<一>所记载:新生儿右上肢肌张力正常,左上肢肌张力松弛,左手有握持反应,半小时后阿氏评分10分,但左上肢肌张力仍松弛,考虑可能分娩左肩时过度牵拉损伤臂丛神经所致。

6、胎儿娩后出现臂丛神经损伤未及时建议转诊治疗

    小孩出生后,该院医生明知因过度牵拉导致神经损伤,明知神经损伤越早介入治疗,康复得越好,却用权威的声音说“这种情况以前出现过,人大点自己会好点的”。没有及时告知和建议刘XX及其家属对小孩及时转上级医院治疗(见新生儿病理记录<一>:患者家属要求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,同意转院检查,待结果)。直到小孩半岁多以后,才到湖南省儿童医院做第一次正式的治疗。

      综上所述,刘XX在湖南XX医院住院分娩生小孩过程中,该院存在违反《执业医师法》及其相关规定,存在超执业范围执业和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的违法行为,该院医师刘X是执业助理内科医师,却在医院从事妇产科医师,甚至在没有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单独执业;该院违反《母婴保健法》及相关规定,该院护士刘XX都没有助产资质;该院B超检查存在明显差错;该院侵犯了刘XX的知情同意权和选择生育的权利; 该院医生产时操作不当;胎儿娩后出现臂丛神经损伤未及时建议转诊治疗。并且该院的过错行为与小孩的臂丛神经损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。敬请各位专家认真审查我们的陈述意见,科学、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。

此致

 

湖南省医学会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陈述人:湖南龙溪律师事务所律师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陆勇军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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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陆勇军
  • 执业律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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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311*********39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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